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四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7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
发放日
A股 2025/5/21 - 2025/5/22 2025/5/22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33,268,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99,952,96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
发放日
A股 2025/5/21 - 2025/5/22 2025/5/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四方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奇逊先生、王绪昭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2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参照前述相关规定暂免征税,待转让股票时根据规定缴纳税额。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648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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