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其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含
职工董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3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为公司相关决策机构提供参考依据。执行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任期同公司董事会任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
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五条 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审议批准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5%之间的关联交易;
(九)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30%之间的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20%-50%之间的贷款;
(十一) 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50%之间的重大合同订立事项(除出售、购买重大资产和担保外事项);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0%之间的对外投资;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50%之间的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50%之间的资产租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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