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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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5年4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2025年4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
(一)本次股东会发出《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时间及通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对《股东会通知》的内容进行审查,上述公告所载的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 股东会召集人;
(3) 投票方式;
(4)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5)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6)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7)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2. 会议审议事项;
3.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4. 会议出席对象;
5. 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
(2) 登记办法;
(3) 登记时间;
(4) 登记地点。
6. 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2) 会议会期、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承担。
《会议资料》披露了本次股东会待审议的全部议案。
据此,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所列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1.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确认2024年度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9. 《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10. 《关于确认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11. 《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12.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关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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