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外,委员每年应有必要及充分的工作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内外有关部门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相关的书
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总裁候选人、董事长及总裁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人品、优缺点、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总裁候选人、董事长及总裁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过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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