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雅洁律师、魏颖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1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海南橡胶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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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发布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5-025),
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前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 在海口市滨
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4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总经理、董事杨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00-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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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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