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的管理,保障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或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效益优先。
第六条 公司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七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及子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以及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短期投资的行为。
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益,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八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及子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项目:
(一)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现有资本性资产进行重大的升级、改造或扩建;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
第九条 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人员为公司投资的决策
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后交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门主要负责投资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法律事务处理、法律风险防范等。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内审工作。
第三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的投资应严格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股东会对以下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投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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