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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3 19:17:57 股吧网页版
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4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方式将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上述内容需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相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原则、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联系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联系电话为0574-27686151。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的资料;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所需要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实施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出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作出修订的,应当履行适当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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