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
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也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对外担保的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其中,符
合本制度第十四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谨慎担保、风险可控,依法担保、规范运
作,平等互利、风险对等,逐级担保、分级管理四大原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
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担保事项有关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
(五) 担保项下主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
(六) 担保合同协议、担保函或其他形式文件;
(七) 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的还款承诺;
(八)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承诺;
(九) 担保人由于资产划转、资产重组、企业并购等引起的需要承继的担
保,还应提供原担保有关文件;
(十) 担保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
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
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并做出决议。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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