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在境内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求,设立一个或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和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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