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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3 19:17:50 股吧网页版
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4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经董事会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公开、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财经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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