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董事
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和披露的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管理部、审计管理部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相关内容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首先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
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在考虑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则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向董事会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通过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此期间,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四条 年报审计期间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股东会审议时陈述
意见,相关陈述意见及股东会决议由公司充分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及审议期间的信息保密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法律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相关事务进行具体沟通。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中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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