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干部选任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完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风电公司)经理层成员管理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作指引,按照风电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风电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和总会计师。
第三条 实行契约化管理,主要是遵循市场规律,结合风电
公司特点和实际,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明确任职期限,并通过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考核责任书》,约定经理层成员责任、权利、义务,实施聘期管理和目标考核,激发经理层成员干事创业活力。
第四条 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公司治理规范原则;
(三)坚持以业绩为导向的市场化管理原则;
(四)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风电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经理层成员《聘任协
议》、《业绩考核责任书》主体内容、薪酬管理办法、业绩考核办法,明确经理层成员的职责分工等。
第六条 风电公司总经理就经理层副职(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的聘任,向董事会履行提名程序。
第七条 风电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经理层成员聘任或解
聘事宜,并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聘任协议》,确定经理层成员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及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审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风电公司董事会下设
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和业绩考核办法,向董事会提出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目标、业绩考核结果、薪酬兑现的建议。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十条 按照市场化导向和权责对等原则,董事会对经理层
成员实行聘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每个聘期最长为三年,聘期与国资委规定的任期考核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与经理层成员签订《聘
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聘期届满,《聘任协议》终止。经考核,需要续
聘的,董事会重新履行聘任手续。聘期内,经理层成员经批准
辞职、调动、退休的,《聘任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在考核评价中具有下列情形表现之
一,经综合分析研判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退出。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的(百分制低于70 分或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 70%);
2.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制低于80 分或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 80%)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80 分或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 80%);
3.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且职工群众反映较大、认可度不高的;
4.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经理层成员存在政治素质不过硬、履职担当不到位、作风建设不严格、廉洁自律不过关等其他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的情况;
6.其他原因,不适合在该岗位上继续工作的。
第十四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应当根据其一
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按照考核评价结果采取平级调整(因不胜任现职而平职调整到其他管理岗位任职或调整岗位分工)、转任(转任非管理序列岗位)、责令辞职(责令辞去现任职务)、免职(免去现任职务)、降职(降低职务等
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予以调整退出。
第十五条 被解除《聘任协议》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
满为由继续留任。
第十六条 实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制度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实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制度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第四章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围绕企业发展战
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董事会结合业绩考核任务,明确经理层成员年度
和任期经营业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