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
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或公司的参股公司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相应的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公司的参股公司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公
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或“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在结合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
下简称“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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