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将前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制度所称“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相关各方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提前披露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利用该信息建议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与公司有关的媒体报道、传闻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市场传闻及媒体报道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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