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及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和汇报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具体职权详见《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并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公司召开临时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内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履行上述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和记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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