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6-005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本诉与反诉案件已立案受理,并收到本诉原告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五丰”)及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和仲裁所处的阶段详见正文。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次诉讼,公司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诉讼和仲裁,公司及子公司为原告、被告、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申请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现金额为 28,230,420.37 元。由于该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导致公司及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累计涉案金额为 31,302.081373 万元(含本次诉讼,部分案件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6%,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或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由于武冈家家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康”)未配合按生物安全防控要求进行整改,猪场保育舍、二期猪场均未按原承诺交付,为落实生
猪产能调控政策,优化公司生猪产能结构,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家家康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家家康对新五丰提起诉讼,新五丰予以应诉并提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期协议》解除,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家家康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租赁场地添附物补偿款。新五丰提请反诉后,家家康变更和增加了诉讼请求。近日,公司收到家家康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涉及金额为 28,230,420.37 元。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家家康变更和新增诉讼请求后的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武冈家家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被申请人: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2、本诉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本诉原告认为,家家康与新五丰签订《租赁母猪场正式协议书》等相关协议,新五丰未按期向家家康支付租金、解除合同,违反了相关协议的约定。
3、本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新五丰向家家康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8,161,578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19,357.5元。
(2)请求判令新五丰向家家康支付租赁合同解除后的猪场占有使用费1,456,569.9元及资金占用费16,914.97元。
(3)请求判令新五丰向家家康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976,000元。
(4)请求判令新五丰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家家康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300 万元。
(5)请求判令新五丰拆除租赁期间其在租赁场地内形成的全部添附物,并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
(6)请求判令本诉与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新五丰承担。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和仲裁情况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连 续 12 个 月 内 发 生 的 诉 讼 和 仲 裁 累 计 涉 案 金 额 为
31,302.081373万元(含本次诉讼,部分案件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6%,相关情况如下:
公司过去12个月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情况
案 号 原 告 被 告 第 三 人 案 件 类 型 涉 及 涉 及 案 件 阶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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