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 09:00 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
2 号“第一大道”1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5 年12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5 年 12 月 1 日)的 9:15-15:00,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会议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6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63,207,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687%。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469,627,53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7.5803%。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56 人,共计持有公司 93,579,919 股股份。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其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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