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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6 18:22:08 股吧网页版
新五丰: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7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属于内幕信息。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为内幕信息。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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