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
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将此类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为:
(一)公司应当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并刊登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上交所网站。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五)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监管机构要求的机构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
报送、披露,遵守公司信息管理和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
部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治理有关信息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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