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审计风险防控委
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立董事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业务主管部
门,负责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
风险防控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八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
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在董事会授权下,审议批准公司对各子公司贷款、票据担保事项;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监督审
核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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