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
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文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碳排放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二氧化碳减少排
放量及减碳措施等。
披露的碳排放数据需经科学核算,减碳措施成效显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预披露的碳排放信息,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向兵器工业集团上报,经兵器工业集团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披露。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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