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ESG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负责战略规划、财务、资本运营等相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四)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其他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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