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股东会议事规则
DEC.GF-0005-3
1 总则
1.1 为提高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股份公司本级。
1.3 本规则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发布,自发布
之 日 起 生 效 施 行 , 原 《 东 方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DEC.GF-0005-2)同时废止。
2 股东会的职权
2.1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2.1.1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1.2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1.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1.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1.5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1.6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1.7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1.8 修改公司章程;
2.1.9 审议批准第 2.3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2.1.10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2.1.11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2.1.12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2.1.13 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2.1.14 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2.1.15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2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2.3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2.3.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3.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3.3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2.3.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3.5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3.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4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2.4.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4.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2.4.3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4.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4.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4.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4.7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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