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DEC.GF-0001-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股东会
第五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及独立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内部审计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及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章 保险、劳动管理、工会组织
第十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增资与减资、解散与清算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章 公司章程修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的补充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214 号文件批准,于 1993 年 12 月
28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3 年 12 月 28 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20511548—5 。
公司的发起人为:东方电机厂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42 号文件之批准,于 1994 年 5 月 3
日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并于同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经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号码为:20511548-5。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Dongfang Electric Corporation Limite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 18
号。
第五条 公司为独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发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公司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并经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在中国境内、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合资、合作企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运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灵活的经营方针,努力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把公司建成世界一流的发电设备制造企业,确保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