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十一届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并核查了公司董事会十一届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经核查,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公司2024 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五、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日常持续关联交易均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并在框架协议及相关具体交易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相关持续关联
交易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该等重大持续
关联交易的具体金额均未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上限金额。
六、关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报告》并对公司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我们认为:
1.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 34条的规定要求,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2.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与立信出具的《专项说明》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峰、曾道荣、陈宇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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