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2023 年 4 月—2025 年 4 月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219893 号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19893号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
气")编制的截止 2025 年 04 月 07 日止《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
金投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东方电气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专项说明独立地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
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东方电气管理层编制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东方电气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本报告签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2025 年 4 月 29 日
以自筹资金投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投资项目的
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或者“本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电气董事会十届二十六次会议、十届三十六次会议、董事会十一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东方电气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10 号)核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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