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含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房产)、购置新型设备、新产品及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降低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5.1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及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5.3 必须坚持高效益低风险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权限及种类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7.1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其他金融产品等。
7.1.1 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预计其盈利水平。经论证其投资确有必要且可行后,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7.1.2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月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确定盈利及止损目标,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
7.2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7.2.1 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设立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的项目;
7.2.2 公司及子公司出资(必须控股)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7.2.3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八条 每年初,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对总经理进行授权。额度在总经理批准权限范围内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批准实施;额度超过总经理批准权限范围的,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的,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需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根据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或其他制度规定,由其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规定》及本制度等公司相应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股东会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批准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管理和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后续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要经过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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