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及其相关人员;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报送重大信息的筹划、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在信息尚未披露之前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达到8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连续十二个月发生或者单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四)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五)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六)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的;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十)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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