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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6:11:55 股吧网页版
保税科技: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公开披露”是指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发布;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布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持续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当期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1)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4)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5)法律意见书;

(6)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
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一条 第十条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五)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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