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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6:11:54 股吧网页版
保税科技: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实施细则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
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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