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至五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主要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
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提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执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审计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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