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0791 证券简称:京能置业 编号:临 2025-019 号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3 年 11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
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解释第 17 号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
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
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解释第 18 号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 17 号规定,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该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 17 号规定,对于供应商融资安排应披露:(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2)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②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③以及相关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
额外的区间信息;(3)相关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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