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担保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京能置业担保管理工作职责、流程、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京能置业本部、京能置业控股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京能置业及子企业为其子企业、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的担保。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办法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办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草案)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证发〔2025〕59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京国资〔2021〕6 号 《关于市管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
《京能置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Q/BEH-P-2-2.011-02-2019 《董事会议事规则》
Q/BEH-P-2-2.022-01-2019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Q/BEH-P-2-2.011-01-2019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京能集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京能置业或公司
是对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3.2 子企业
子企业为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总称。
全资企业是指京能置业子企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京能置业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进行
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持股比例为 100%,被纳入京能置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
控股企业是指京能置业子企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京能置业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进行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持股比例未达到 100%,被纳入京能置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3.3 参股企业
参股企业是指京能置业持有一定股权但对其决策和经营生产的影响相对较小,无法纳入京能置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
3.4 业务部室
京能置业本部及控股企业的各管理部室,其负责的业务涉及担保事项或对口管理的企业涉及担保业务。
3.5 担保
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担保,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3.6 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3.7 阶段性担保
是指企业为贷款购房客户承担的,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至银行执管《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之日止的担保责任。
4 职责
4.1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4.1.1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1.2 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4.1.3 公司除正常经营活动所涉阶段性担保外,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该项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履行相关表决程序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1.4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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