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
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年 11月 21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vote.sseinfo.com)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5 年 11月 21 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王旭
冬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98名,代表股份 513,932,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437%。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持有股份 508,949,5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742%。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6 名,代表股份 4,983,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5%。
3.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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