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
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二名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
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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