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
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
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实现其对董事会、
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
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
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
度履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如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组织和监督调查工作的情况;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的情况;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