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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20:44 股吧网页版
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公正、勤勉、科学地履行
职责,根据《公司章程》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
董事会批准后成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
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
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论证;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
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设主
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 委员会由董事(其中至少包括独立董事一名)组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委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的战略联盟协议和实施报告;
(三)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公司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四)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市场、开发、融资、投资、
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六)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项目投资(指 1000 万
元以上的投资,下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召开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发送给各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日期;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议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
分的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按期提供信息,主任委员应保证以上事项被直接通知到委员本人。

第十七条 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
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
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以讨论方式进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委员会主任缺席时,应当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会议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
公司档案进行存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收集公司内部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给委员会委员;
(三)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书面报告;

(四)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会议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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