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报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持股及其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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