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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9:28:12 股吧网页版
苏州高新:苏州高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各项工作,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下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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