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的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在改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
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的选任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股东对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后,及时将被提名人员的
提名函、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书面材料转交提名委员会;
(二)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董事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 对于资格审查通过的被提名人,提名委员会将有关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被提名人,提名委员会将审查结果及未通过的原因书面反馈至提名人。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参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选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者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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