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提高经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对所属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效率,以及其他专门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从而规范经营管理,完善管理机制,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内控法务部在审计
委员会的指导下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机构
(一)公司内控法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控法务部配备专职的内审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抽调公司部分专业人员作为特约审计员;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对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及有投资关系的企业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是否恰当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成果与既定目标一致;
(三)对公司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五)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六)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七)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八)公司审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初期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者口头调查、询问,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五)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
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者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六)对审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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