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术语定义
(一)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52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51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
(三)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买
卖公司股票、泄露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管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归
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所在部门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等相关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简称重要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
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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