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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30 18:39:52 股吧网页版
中交设计: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1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披露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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