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25-050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约 9,21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就本案于以前年度全额
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市中级法院)送达的(2025)
桂 01 民终 4599-4610 号共 12 份《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
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蓝田百御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广西盈
格兰德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祥澳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湛江集付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审情况
2023年6月,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涉及12起案件,请求法院判令12起案件的被告连带赔偿公司货款本息合计约9,219万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2024年12月,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于2025年5月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2024年12月28日及2025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
二、本次二审判决情况
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就本案于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和具体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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