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25-025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约 921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市中级法院)送达的(2025)桂 01 民终 4599-461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南宁市中级法院决定受理公司诉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9家公司及第三人湛江集付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到受理通知书时间:2025 年 5 月 27 日
(二)上诉双方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
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蓝田百御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广西盈
格兰德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祥澳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湛江集付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请求内容及理由
我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于南宁市中级法院,请求如下:
1. 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桂0107民初5613号至5618号及(2023)
桂 0107 民初 6895 号至 6900 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 由两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12 月,我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4)
桂 0107 民初 5613 号至 5618 号及(2023)桂 0107 民初 6895 号至 6900 号
共 12 份《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
四、与本次诉讼相关的诉讼
1.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 年 8 月起,我公司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满鲜水产有限
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 5 家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家公司返还我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该案件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于 2023 年 1 月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
诉讼请求。详见我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9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18 日、2020 年 11 月 5 日、2021 年 2 月 4 日、2021 年 11 月 27 日、2021
年 12 月 10 日及 2023 年 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 年 6 月,我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湛江满鲜
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涉及 12 起案件,请求法院判令 12起案件的被告连带赔偿我公司货款本息合计约 9219 万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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