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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9:01:39 股吧网页版
均胜电子:均胜电子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甄选以及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与健康发展,结合本行业发展趋势及人才市场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下称“《企业管治守则》”)《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事项,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董事。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规定的不适合人之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置换。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为三年,自董事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
补足,补充委员人数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七)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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