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审计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策略、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6)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5)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董事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四日和二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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