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均胜电子、公司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均胜集团 指 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人 指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均胜集团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
本次增持 指 持公司 400,000 股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均胜集
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公司 3,211,400 股股
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律监管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
管理(2025年 4月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
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34号
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均胜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仅就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及本次增持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
3.均胜电子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均胜电子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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