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常秋萍、袁丽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公司已对前述资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00 分,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长春市
飞跃路 2686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涉
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301,83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67,36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43%。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3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7,169,19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9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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