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遵循的原则:
公司本着审慎的原则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自行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办事机构、职责:
公司证券部作为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的机构,也是办理暂缓、豁免业务的主办机构。
公司负责保护商业秘密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有权向公司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并同时将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人士范围等事项一并报告。
证券部收到后,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1)。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2),
档案保存期限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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